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寄存柜丢失物品管理者有责任吗

文章来源:未知 文章作者:admin 发布时间:2018-04-19 点击:
    开开心心的外出游玩或者是购物,使用寄存柜过后发现自己寄存的物品不翼而飞了,这个时候去找管理者说理,然后管理者指着寄存柜上方的免责告知我们,他们不具备责任,很多顾客对此感到疑问,明明就是在你这里使用的,为何你们没有责任呢?那么寄存柜丢失物品应该怎么办呢?
    寄存柜中物品丢失怎么办?
    人工寄存柜VS电子寄存柜
    消费者到超市购物时,超市通常提供2种寄存方式:人工寄存柜和电子寄存柜。通常消费者为了省事,基本都会选择电子寄存柜。在便捷方面,电子寄存柜绝对优势明显。可是一旦物品丢失,那人工寄存柜的优势可就显现出来了——如果丢失物品存放在人工寄存柜,超市往往承担赔偿责任;如果物品存放在电子寄存柜,超市往往不承担赔偿责任。
寄存柜
    人工寄存柜:保管合同关系
    人工寄存柜寄存时,消费者需要将物品转交给超市的工作人员,即该物品在超市的控制和占有之下,此时双方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。
寄存柜
    根据《合同法》规定:“保管期间,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、灭失的,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但保管是无偿的,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,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”
    假如,催催是将背包免费存在人工寄存柜,那么除非超市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,否则必须赔偿催催的损失。
    电子寄存柜:借用合同关系(有争议)
    电子寄存柜寄存时,消费者无需将物品转交给超市的工作人员,全程都是和电子寄存柜“人机对话”。因此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使用电子寄存柜寄存时,消费者并非将物品交由超市保管,而是向超市借用了电子寄存柜。
寄存柜
    故,在此种情况下双方是借用合同关系而非保管合同关系。既然超市不附有保管的义务,那么电子寄存柜里物品丢失,超市自然也无需承担责任了。
    (小编这里提醒一下:关于电子寄存柜到底是借用关系还是保管合同关系,目前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,不过可以肯定的是上海地区的法院一致认为是借用合同关系。)
    注意寄存柜的告示
    看了前面的说明,消费者可能就会想了:“我懂了,以后如果带着电脑之类的贵重物品去超市的话,大不了费事一点存人工寄存柜呗?”小编这里又要喊NO了!各位有没有注意到,通常寄存柜都会有一些禁止存放贵重物品的提示呢?而且,这种看似减轻超市责任的提示,真的不是“霸王条款”!
寄存柜
    根据《合同法》规定:“寄存人寄存货币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,应当向保管人声明,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。寄存人未声明的,该物品毁损、灭失后,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。”
    假如,催催背包里有一台电脑,他选择人工寄存时,未向超市员工说明,就算背包丢失了,超市也仅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。肯定有消费者会问了:“我向超市工作人员说明是不是就可以按照电脑价格赔了?”小编只能说:醒醒啊,一般超市工作人员除非是想不开,否则根本不会帮你存电脑好么?!毕竟超市只是免费存包,冒着赔电脑的风险真的不值得。
    寄存物品丢失怎么办?
    前面说了各种不赔、按一般物品赔的情况,可能消费者已经觉得心塞塞了,不过咱们也不是毫无办法。一旦寄存柜物品丢失,消费者可以尝试以下办法减少损失:
寄存柜
    最后,小编要提醒广大消费者:
    虽然寄存物品丢失我们可以采取报案等措施,但是最好的情形永远是——不丢失!所以去超市购物,请尽量不要携带贵重物品~而且少拿东西,咱们自己也不会太累嘛~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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